一、许可项目: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九条: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
第三十六条:已经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
构,需新增检验项目时,应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单项计量认证。
5、《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86号令)
三、实施机关: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处(以下简称认监处)。
四、申请受理部门:
属市级及市级以下的技术机构向重庆市质监局或所在地的区县质监局(分局)申请;或国家行业有特殊规定的技术机构,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
根据《标准化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设立法定产品质检机构和已获证的实验室资质认定技术机构申请扩项时,须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经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同意后,方可申请认证。
五、数量:该许可项目无数量限制
六、提供材料目录
1、首次申请认证的申请人需提交以下资料:
(1)《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书》一份;
(2)现行有效版本的质量手册一套和程序文件目录一份;
(3)典型检测报告复印件(1-2份);
(4)机构设置批文复印件一份;
(5)机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
法人证书或法人授权的证明材料);
(6)机构相应的资质证明复印件;
(7)申请新设实验室资质认定双认证机构时,须提交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批复文件复印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