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详细页面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2021-08-17 12:51:41        1454次浏览

    公安部第106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1、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

    2、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

    3、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4、疏散和消防电梯;

    5、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

    6、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

    7、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8、火灾应急通道、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

    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

    10、建筑内部装修;

    11、建筑灭火器配置;

    12、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消防的其他内容;

    13、查验消防产品有效文件和供货证明。

    网友评论
    0条评论 0人参与
    最新评论
    • 暂无评论,沙发等着你!
    被浏览过 2951883 次     店铺编号35099150     网店登录     免费注册     技术支持:车贸通     周能亮    

    6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