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同家企业的增值税,盖的是章却有(1)、(2)这样的编号,但是章的公司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都是一样的,信任不少公司有遇到这样的状况。那么专用章上的(1)是什么意思呢?
专用章上的(1)、(2)是什么意思?
有些企业业务比较多,会使用不止一枚专用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使用多枚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在每枚专用章正下方刊顺序编码,如“(1)、(2)……”字样。
收到一份,抵扣联盖的是章(1),而联盖的是章(2),这样的合规吗?
答:两联上的章,只要公司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确实都属于同个开票方,那么收到的这份是符合规定的,不需要退回给对方重新开具。
增值税电子需要加盖专用章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84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电子普通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相同。
也就是说,电子上相应位置已有开票系统生成的电子签章(即专用章),不需要另外再加盖专用章,开票方和受票方都可以自行打印。
如果未按规定加盖专用章,会有什么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应当开具而未开具,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或者未加盖专用章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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