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保函
适用于招投标环节,可替代投标保证金
申请人:投标单位(含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服务等)
招标人:招标单位
担保责任:在担保期间内,投标人参加招标人依法开展的招标项目的投标竞争过程中,因下列情形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招标人可向保证人提出索赔,保证人依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金额内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1.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的;
2. 中标后,投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
3. 中标后,投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4. 中标后,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的;
5. 投标人中标后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的;
6. 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有关投标实质性违约情形。
履约保函
适用于合同履约环节,可替代履约保证金
申请人:承包方(施工、监理单位)/ 供货方
受益人:发包方 / 采购方
担保责任:在担保期间内,若申请人违反建设工程合同(供货或采购合同、监理合同、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约定的义务,给受益人造成直接损失的,保证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以保函所载的担保金额为限对受益人的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款支付保证担保
适用于施工履约环节,可替代工程款支付担保金
申请人:工程发包方
受益人:工程承包方
担保责任:在担保期间内,当超过申请人与受益人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申请人仍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建设工程合同款支付义务,且申请人拖欠的款项已超过保函载明的索赔等待期的,保证人依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向收益人承担赔偿责任。
我公司从事主要从事工程担保业务:郑州银行保函(银行投标保函、银行履约保函、银行预付款保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银行保修保函等。),商业保函(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保修保函等)。主要服务于北京区域及全国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银行保函免保证金、当天出函、价格优惠,为企业实实在在解决资金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