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保函
适用于招投标环节,可替代投标保证金
申请人:投标单位(含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服务等)
招标人:招标单位
担保责任:在担保期间内,投标人参加招标人依法开展的招标项目的投标竞争过程中,因下列情形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招标人可向保证人提出索赔,保证人依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金额内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1.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的;
2. 中标后,投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
3. 中标后,投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4. 中标后,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的;
5. 投标人中标后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的;
6. 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有关投标实质性违约情形。
预付款/支付保函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预付款保证担保
适用于施工履约环节,可替代预付款保证金
申请人:工程承包方
受益人:工程发包方
担保责任:鉴于受益人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规定向申请人支付工程项目的预付款,用于工程项目的营运和购买材料,申请人承诺按约定返还该预付款全额或以该预付款冲抵受益人应支付给申请人的工程款后的余额。若申请人违反前述约定,保证人依据担保合同的约定,以保函所载的担保金额为限,对受益人遭受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申请条件
1、招标文件资料。
2、基础交易合同资料及公司对同类工程的履约记录等资料。
3、保函格式(通常招标文件中备有要求的格式文本)。
4、授信所需的常规资料。包括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财务报表、公司的决议等。
对投标人:
减少缴纳现金保证金引起的资金占用,获得资金收益;
与缴纳现金保证金相比,可使有限的资金得到优化配置;
有利于维护正当权益。
对招标人:
良好地维护自身利益;
避免收取、退回保证金程序的烦琐,提高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