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保函的开具银行。 经办人要按标书或合同中规定的要求在招标人(业主)可接受的当地银行或者选择在我国的银行抑或其他国际性银行开具保函。选择保函的开具银行时,要符合标书或合同中规定的银行信誉、支付方式的要求。
如果合同中规定业主可用两种货币向承包人结算。那么,在选择担保行时,承包人应注意所选的担保行是否可用二种相应的货币开具保函。另外,经办人还应与所选定的担保行商定保函手续费的取费标准、付款方式、保函所需押金(付款准备金)的存入、抵押形式及数量、币种。
开具保函后,投标人或承包人应及时向招标人、业主送达或通过当地银行代交保函。 保函的递交方式,主要有招标人或承包人亲自递交、邮寄、银行传递等。有的合同规定,招标人或业主为保护自身利益,只接受当地银行开出的保函。
如果委托人与当地银行没有业务往来关系,又无资金存入当地银行时,则可以先在我国或第三国的银行开具保函到当地银行,再由当地银行向招标人或业主签发保函。应注意的是,不管用何种方式递交银行保函,都应该要求招标人或业主等在收到保函后,出具收到保函的证明文件。
银行保函是指银行应委托人的申请而开立的有担保性质的书面承诺文件,一旦委托人未按其与受益人签订的合同的约定偿还债务或履行约定义务时,由银行履行担保责任。它有以下两个特点:
1、保函依据商务合同开出,但又不依附于商务合同,具有独立法律效力。当受益人在保函项下合理索赔时,担保行就必须承担付款责任,而不论委托人是否同意付款,也不管合同履行的实际事实。即保函是独立的承诺并且基本上是单证化的交易业务。
2、银行信用作为保证,易于为合同双方接受。
综上所述,保函和信用证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中,银行保函和信用证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两者对银行付款责任、适用范围、与合同关系等方面都是不同的。信用证比保函应用的更灵活些,持有方可以用来融资,并且从范围上看,信用证可以使用的领域更广,几乎涵盖整个国际贸易。
银行保函(Bank guarantee)又称“银行保证书”、“银行信用保证书”,简称“保证书”,银行作为保证人向受益人开立的保证文件。银行保证被保证人未向受益人尽到某项义务时,则由银行承担保函中所规定的付款责任。保函内容根据具体交易的不同而多种多样,在形式上无一定的格式,对有关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处理手续等未形成一定的惯例。遇有不同的解释时,只能就其文件本身内容所述来作具体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