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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康著作权纠纷的法律诉讼,低价透明,快速申报

    2024-07-02 12:00:02 23次浏览
    价 格:面议

    作品有什么特点?

    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作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独创性,即作品必须是由作者通过独立构思和创作而产生。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2)可复制性,即指可以通过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反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但无论采用什么复制方式以及复制多少作品,均不会改变作品的内容及思想。

    (3)合法性,作品应当以法律所允许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公民从事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哪些作品可以登记?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均可申请登记。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作品。

    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主要有以下几类 :

    1.文字作品:小说、散文、杂文、诗歌、剧本、学术论文、著作、期刊、教材、书信。日记、报纸、广告词。并非所有以文字作品形式出现的作品都是文字作品如书法作品,它是美术作品的一种。

    2. 口述作品: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3. 音乐作品: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不带词的作品。

    4.戏剧作品: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为舞台演出而创作的作品,如剧本。(戏曲剧本、话剧剧本、歌剧剧本、舞剧剧本)

    5.曲艺作品:相声、单弦、评书、笑话、快板书、山东快书、京韵大鼓、京东大鼓、西河大鼓、河南坠子等形式的说唱脚本。

    6.舞蹈作品:舞蹈动作的设计和程序的编排,可以用文字或者其他特定方式记录下来。如用舞谱的形式表现舞蹈作品。如“定位舞谱法”

    7. 杂技艺术作品:为车技、口技、顶碗、走钢丝、耍狮子、魔术等表演创作的剧本。

    8.美术作品: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纯美术作品:素描、油画、国画、版画、水彩画、企业标志、商标图形。.实用美术作品:陶瓷艺术

    9.建筑作品:建筑物的设计图纸或者是以建筑物为核心的绘画、摄影等。

    10.摄影作品:客观记录物体形象的图片。

    11.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电影作品(有声、无声)、电视作品、录像作品等。

    12.图形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线路图、解剖图

    13. 模型作品: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如:微缩景观。

    14.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程序和有关文挡。.计算机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同一程序的源文本和目标文本应视为同一作品。.文挡: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15.民间文字艺术作品:神话故事、民间寓言、民间传说、民间戏曲、民歌、民谣、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造型艺术及民间建筑艺术等。

    专有权所有人应出示其享有专有权的合同。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内容:

    1.作品登记表(一式两份)。

    2.作品登记申请书。

    3.版权代理委托书。

    4.权利保证书。

    5.作品创作说明书。

    6.法人作品:1.营业执照复印件(A4)。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A4)。

    7.非法人单位:1.身份证复印件(A4)。2.登记作品复印件、权利归属证明(或协议书)。

    8.美术作品登记应提交155*115(mm)作品复印件一式二份。

    9.计算机软件登记材料: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专有许可合同,登记申请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变更或补充登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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