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已成为环境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自行监测不仅为生态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基础数据,也为排污单位自身的环保管理提供了有力支持。
CMA 资质是从事检测、检验、校准等工作的机构必须获得的资质。取得 CMA 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可在检测证书及报告上使用 CMA 资质标志,以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在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面,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排污单位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开展监测;二是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监测。国家的相关技术规范并未明确要求自行开展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必须具有相关的 CMA 资质,但委托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的,则受委托的检(监)测机构必须具有相关 CMA 检测资质。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排污单位都可以自行开展自行监测。部分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因子较多、频次较高,全部委托有资质的检(监)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所需费用较高。为节约成本,排污单位往往会自行开展监测。但部分排污单位自身条件和能力不足,导致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不高,准确性和可靠性难以保证。
为此,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公布并施行了《辽宁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办法》,对排污单位依托自有人员、场所、设备开展自行监测提出了明确的条件要求,包括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工作条件、与监测排放污染物相适应的采样和分析设备、两名以上掌握相关知识并经过培训和能力确认的人员、健全的环境监测工作和质量管理制度,以及符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近年来,具有相关 CMA 资质的检(监)测机构在开展自行监测时弄虚作假的问题时有发生。因此,对于自行开展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检查时不应纠结于其是否具有相关的 CMA 检测资质,而应重点核查该排污单位是否具备一定的条件和能力。《辽宁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办法》中提出的 5 个条件值得各地借鉴。
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含VOCs自行监测)是其应尽的法律责任。执法人员应协助排污单位进一步规范自行监测的管理,健全自行监测质量管理制度,提高自行监测数据质量,确保自行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对于满足条件且具有完善自行监测质量管理制度的排污单位,即使不具备 CMA 资质,其作出的自行监测报告也可以为生态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提供基础数据支撑。
综上所述,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对于环境保护至关重要。未来,我们需持续关注并不断优化相关管理办法,以提高自行监测的质量和效果,共同守护我们的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