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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案例资讯:员工入职12年,公司以员工提交假的证书为由解除,合法吗?
(一)基本案情
于某2010年3月入职某公司,双方在劳动合同中该约定了薪资岗位。于某入职时填写的入职信息中资格证书一栏写明持有高处作业操作证。2022年6月,公司查明于某入职时提供的高处作业操作证是虚假的,依据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禁止欺骗公司,故意隐瞒或提交虚假材料”,与于某解除劳动合同。
于某确认其在入职时提供的高处作业操作证是虚假的,但其主张其已经在公司工作12年,任劳任怨,实际工作能够符合公司的岗位要求,并已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足以证明他能够胜任保育员的工作。而且保育员证应公司要求每年上缴审核,公司未提出异议,应视为没有问题,公司构成违法解除。
(二)裁判观点
法俒经审理认为,结合公司提交的规章制度、培训签到评估表、扣分通知单、警告书可知,虽然培训签到表的培训内容显示为自编,但根据公司针对于某得扣分记录以及庭审中于某得自述,足以证明于某对公司规章制度是知悉的,而且清楚应予遵守。
而且,历次修正的《生产法》均有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的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于某无证上岗违反法律规定,其提供虚假证件的行为违法诚实守信原则,属于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同时也会产生隐患,给公司正常生产运行带来一定的影响。故公司有权依据《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解雇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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