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票人签发汇票并交付给收款人,收款人向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请求付款,付款人应承担付款义务。这是因为付款人与出票人在出票之前双方之间存在资金关系,出票人在付款人处有一定金额的款项,或者付款人对出票人负有债务。所以,出票人委托付款人进行付款。为了使付款人做好付款的准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要由付款人作出意思表示。付款人一旦承兑,该付款人则成为承兑人,就负有无条件付款的义务。相反,如果付款人不同意承兑,不在汇票上签章,那么则不产生票据责任。付款人不同意承兑,并不对收款人承担责任,只是对出票人违反约定义务;形成违约,从而对出票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票据责任。收款人因付款人不同意承兑,也不能要求付款人承担责任,只能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承兑汇票是指办理过承兑手续的汇票。即在交易活动中,售货人为了向购货人索取货款而签发汇票,并经付款人在票面上注明承认到期付款的“承兑”字样及签章。 承兑是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付款人承兑以后成为汇票的承兑人。 汇票的付款日期可以是:(1)见票即付。(2)定日付款。(3)出票后定期付款。(4)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可以背书转让,并可申请贴现和再贴现。
1.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付款人在收到提示承兑汇票时,还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 2.承兑的记载事项。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付款人收到提示承兑汇票之日起第3日为承兑日期。 3.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条件,如果承兑附条件,视为拒绝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汇票特有的一种制度。因为汇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是委托他人(付款人)代替其支付票据金额,而该付款人在出票时并未在票据上签章,并非票据债务人,无当然的支付义务。为使票据法律关系得以确定,就需要确认付款人能否进行付款,于是就设计了汇票的承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