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当事人:
出口商、进口商、包买商、担保行。大的福费廷业务可由几个包买商形成包买商辛迪加,共同从事大笔业务。
汇票、本票。汇票在出售给包买商的过程中,一定要背书注明“免受追索”,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出口商彻底转移风险的目的;本票(由进口商签发)不存在这个问题,因此实务中常用本票。
以LIBOR利率为基准,加上风险益酬(风险益酬根据开证银行的银行风险和国家风险而定,贴现息视不同国家设有值(含LIBOR)),具体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计息期贴现日至承兑付款日止, 宽限期视不同国家而定。
担保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保付签字,即担保银行在已承兑的汇票或本票上加注“Per Aval”字样,并签上担保银行的名字,从而构成担保银行不可撤消的保付责任;另外一种是由担保银行出具单独的保函.
福费廷和信用证的区别就是信用证是一种付款方式,而福费廷业务是介于远期信用证项下的一种贷款业务(票据贴现),一般在急需资金周转的情况下使用。信用证(L/C)是一种付款方式,信用证有即时付款的,也有远期付款的,即时就是马上就能拿到货款,而远期需要等待一些时间,如果等不了这么长,这时就可以使用福费廷业务进行信用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