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国家规定门诊病假多开几天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病假条的有效期与患者患病情况和需要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病假条的有效期一般为3天至7天,严重疾病可延长至14天或更长时间。医生在开具病假条时会根据病情进行适当安排。在请假期间,患者需要遵守医生要求进行,并且准时复课复工。
病假条和其他请假条在使用时具有不同的作用和规定,具体区别如下:
- 病假条通常限定在疾病、医院就诊时请假,其他请假通常不限定原因,也不一定需要医院证明
- 病假条使用时需要根据医生开具的时间及规定进行请假,其他请假条不需要具体的时间限制
- 病假条的有效期限制相比其他请假条更严格,需要根据医生复诊后做出相应安排
1、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必须休学的,由学生和家长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出具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包括学生病历及医疗收费发票等)或其它有效证明,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发给休学证明,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2、学生因出国探亲或出国(出境)留学需要办理休学手续,由学生和家长提出书面出国(出境)休学申请,出具出国签证、护照等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核,报市教育局批准后,可同意休学,并保留学籍一年。学生的有关材料由学校保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