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开证行的职责,可分为:
(1) 不可撤销信用证。
在有效期内签发的信用证,未经受益人和有关当事人同意,不得单方面变更或撤销。
(2) 可撤销信用证。
开证行未经受益人或相关人同意可随时撤销的信用证,信用证上应注明可撤销字样。
的规定,银行不能签发可撤销信用证。
议付信用证。
要求另一家银行购买汇票和/或文件的信用证。受益人可出示给指定银行或其他银行议付的信用证。
一般来说,由于开证行和收款人在两个国家,受益人要求开证行付款比较麻烦。
受益人可提前请当地银行(议付行)核对押金,有利于出口商融资。
信用证申请人和开证行的优势是在匹配单据到达窗口前无需付款,单据匹配终由开证行核实。 开证行可将议付行发出的单据视为有效,如有不符之处拒绝付款。
开证行开立和付出信用证:开证行开立信用证之前要对申请人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并对申请人提交的开证申请书进行审核,在审核通过后,就可以向受益人开立信用证了。
信用证支付的一般程序是:(1)进出口双方当事人应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2)进口人向其所在地银行提出开证申请,填具开证申请书,并交纳一定的开证押金或提供其它保证,请银行(开证银行)向出口人开出信用证。(3)开证银行按申请书的内容开立以出口人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并通过其在出口人所在地的代理行或往来行(统称通知行)把信用证通知出口人。(4)出口人在发运货物,取得信用证所要求的装运单据后,按信用证规定向其所在地行(可以是通知行、也可以是其它银行)议付货款。(5)议付行议付货款后即在信用证背面注明议付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