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汇票是远期票据,兼具支付和融资功能。商业汇票作为我国大宗商品贸易的主要支付手段,具有金额不限、期限长(长6个月)、融资简捷、有银行或大型企业作为付款保证等特点,在国内得到了广泛应用。但在日常交易中,由于传统商业汇票是纸质的,存在保存携带性较差、背书转让要求严格、流转交易不便等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商业汇票的进一步推广,不利于全国统一票据市场的形成。此外,纸质商业汇票还存在克隆、变造等风险。 为了解决票据业务和票据市场存在的问题,中国人民银行经过充分的论证,结合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工商银行在电子票据业务的经验,决定建设电子票据业务系统,以从根本上解决市场相对交易效率差,信息不对称的特点。2009年10月28日,我国电子商业汇票系统(Electronic Commercial Draft System,简称ECDS)正式上线,从而开创了中国电子商业汇票的新时代。
随着银行供应链金融业务的拓展,电子商业票据已经成为了一种市场迫切需求的,重要的新型融资工具。电子商业汇票,也就是电子票据。它是由出票人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通常情况下,电子商业汇票又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与纸质商业汇票相比,电子商业汇票的突出特点在于,它具有以数据电文形式签发、流转,并以电子签名取代实体签章。
身份认证管理功能: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具备识别接入点银行身份的功能,以确保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商业银行)行内系统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之间各类业务活动的不可否认性、数据完整性及传输保密性,以接入点银行准入、退出管理规则为依据,以接入点数字证书的新增、变更、废止为手段,包括依据规定受理接入点银行申请,进行接入点信息维护等具体事项。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票据的持票人。办理商业汇票必须注意下列事项:
(1)办理商业汇票必须以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2)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应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即承兑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3)签发商业汇票必须依《支付结算办法》第78条规定,详细记载必须记载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