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PAYMENT)、承兑(ACCEPTING)、议付(NEGOTIATING)信用证:信用证应表明其结算方法是采用即期或延期付款、承况或议付来使用信用证金额。 可转让(TRANSFERABLE)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授权通知行在受益人的要求下,可将信用证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的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信用证转让后,即由第二受益人办理交货,但原证的受益人,即受益人,仍须负责买卖合同上卖方的责任。如果信用证上允许可以分装,信用证可分别转让给几个第二受益人,这种转让可看成一次转让。不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
信用证种类 一.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是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国际贸易结算中所使用的信用证绝大部分是跟单信用证。 二.光票信用证:是凭不附带单据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 三.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CREDIT):是指开证行对所开信用证不必征得受益人同意有权随时撤销的信用证。 四.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CREDIT):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能片面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此种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使用多。 五.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CREDIT):是指经开证行以外的另一家银行加具保兑的信用证。保兑信用证主要是受益人(出口商)对开证银行的资信不了解,对开证银行的国家政局、外汇管制过于担心,怕收不回货款而要求加具保兑的要求,从而使货款的回收得到了双重保障。 六.即期信用证:是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汇票和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非证交易 规定必须在货物运至目的地后,货物经检验合格后或经外汇管理当局核准后才付款;或规定以进口商承兑汇票为付款条件,如买方不承兑,开证行就不负责任,这些已非信用证交易,对出口商也没有保障可言。
伪造证 伪造信用证,或窃取其他银行已印好的空白格式信用证,或与已倒闭或濒临破产的银行的职员恶意串通开出信用证等经寄出口商,若未察觉,出口商将导致货款两空的损失。 不易获得 某特定人签字的单据,或注明货物配船部位或装在船舱内的货柜提单、或明确要求FOB可CFR条件下凭保险公司回执申请议付,这些对作为受益人的卖方来说根本无法履行或非卖方所能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