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公安机关受理的案件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主要是指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和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刑事案件以外的其他绝大多数刑事案件。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刑事案件的审审判权在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之间的分工。
《刑事诉讼法》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人民法院管辖的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代理
刑事诉讼中的代理是指特定的诉讼参与人依法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代行自己的全部或部分诉讼职权的一种诉讼制度。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以及申诉案件中的申诉人都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诉讼期间,委托人要求解除代理后另行委托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但案件已经合议并作出处理的,一般不宜再变更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