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兑信用证的流程
步:买卖双方签订合同 ------ 买方去开证行申请信用证------ 开证行开出信用证给通知行------ 通知行通知卖方信用证开出------ 卖方发货制单 ------ 卖方交单给议付行------ 议付行审单后寄给开证行------ 开证行通知买方赎单------ 买方承兑付款 ------- 买方付款给开证行------- 开证行付款给议付行------- 议付行付款给卖方
信用证,是指银行根据进口人(买方)的请求,开给出口人(卖方)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书面凭证。在信用证内,银行授权出口人在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下,以该行或其指定的银行为付款人,开具不得超过规定金额的汇票,并按规定随附装运单据,按期在指定地点收取货物。
受益人收到信用证后,应立即进行认真审查,主要审查信用证中所列的条款与买卖合同中所列的条款是否相符。如发现有不能接受的内容,应及时通知开证人,请求其修改信用证。受益人经审证无误,或收到修改通知书确认后,应立即根据信用证规定发运货物,在货物发运完毕后取得信用证规定的全部单据。开立汇票和发票,联通信用证本(如经修改的还需连同修改通知书)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或信用证有效期内,提交给信用证规定的银行或与自己有往来的其他银行办理议付。
不易获得
某特定人签字的单据,或注明货物配船部位或装在船舱内的货柜提单、或明确要求FOB可CFR条件下凭保险公司回执申请议付,这些对作为受益人的卖方来说根本无法履行或非卖方所能控制。
要求不一
实践中,卖方不可疏忽大意的是虽然信用证表面规定有利于己方的条件,但有关国家或地方的法律以及有关出单部门的规定,不允许信用证上的规定得以实现,因此,应预防在先,了解在先,适当时应据理力争,删除有关条款,不应受别国法律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