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的说,信用证交易通常经历以下流程:
合同达成:买卖双方就交易的细节达成一致,包括商品、数量、价格等。
信用证开立:买方向自己的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附上交易的条件和要求。
信用证通知:开证行通知卖方已经开立信用证,卖方开始准备货物和相关文件。
货物准备:卖方根据信用证要求,准备相应的货物和单据。
单据提交:卖方将准备好的单据提交给开证行,等待审核。
通常,根据信用证规定,应在开船后的10天内将单据递交至银行,前提是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在具体的交单过程中,务必按照信用证上的要求执行。出口方可以直接向开证行递交单据,也可以委托自己的收款银行代为递交。若选择直接向开证行递交,通常要求受益人(收款人)在开证行拥有收款账户。
审核和付款:开证行审核单据,如符合信用证要求,则付款给卖方。若不符合,银行可能会要求修改或拒付。
*核对信用证条款:确保信用证上的条款与合同一致,特别注意装运港、目的地等信息。*审查附加条件:仔细查看附加条件,如文件要求、装运日期等。
信用证项目
一.信用证名称、形式、号码、开证日期、受益人、开证申请人、信用证金额、有效期限。
二.汇票中的出票人、付款人、汇票期限、出票条款。
三.货运单据中的商业发票、提单、其它单据。
四.货物描述中的货名、数量、单价。
五.运输条款中的装货港、卸货港或目的地、装运期限、可否分批装运、可否转运。
六.保兑、保付条款。
七.开证行对议付行的指示条款、议付金额背书条款、索汇方法、寄单方法。
一个中间商人向国外进口商销售某种商品,请该进口商开立以他为受益人的信用证,然后向当地或第三国的实际供货人购进同样商品,并以国外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作为保证,请求通知行或其它银行对当地或第三供货人另开第二信用证,以卖方(中间商)作为第二信用证的申请人。不管他根据信用证能否获得付款,都要负责偿还银行根据第二信用证支付的款项。
循环(REVOLVING)信用证:循环信用证即可多次循环使用之信用证,当信用证金额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完后,仍又恢复到原金额。买卖双方订立长期合同,分批交货,进口方为了节省开证手续和费用,即可开立循环信用证。循环信用证可分为按时间循环的信用证和按金额循环的信用证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