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转让其出资的,应当自董事会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经原外资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注1: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注2》;
2、公司董事会决议注3——参考式样1;
3、合同、章程修改对照表注4——参考式样2;
4、原外资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1;
5、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注5——参考式样3;
6、受让方的开业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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