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婴幼儿奶粉清关时检验检疫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248号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9号令)将于2022年1月1日正式生效,《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为了保持检验检疫的要求,申报时要注意以下要求。
一、输华婴幼儿奶粉卫生证要求
进口婴幼儿奶粉需随附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卫生证书。证书上应当有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印章和其授权人签字;证书中的目的地应当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二、输华婴幼儿奶粉检测报告要求
1.首次进口的婴幼儿奶粉,应提供相应食品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首次进口,指境外生产企业、产品名称、配方、境外出口商、境内进口商等信息完全相同的婴幼儿奶粉从同一口岸次进口。
2.非首次进口的婴幼儿奶粉,应当提供首次进口检测报告的复印件以及海关总署要求项目的检测报告。
三、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生乳、生乳制品、巴氏乳、巴氏工艺生产加工的调制乳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检疫审批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确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海关依法对需要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进口食品实施检疫审批管理。食品进口商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前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