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标志的加贴要求
CE标志由制造商或其在欧盟的授权代理加贴。制造商(欧盟内或来自欧盟外)是使产品符合指令基本要求的终负责人,制造商也可在欧盟内一个代理,负责将产品投放市场的人员应承担制造商承担的责任。
原则上讲,为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指令的所有要求,在完成所有合格评定程序后方可在产品上加贴CE标志。加贴CE标志的工作常常是在生产阶段之后完成。例如,先将CE标志贴在参数标牌上,直到检验完毕之后再将CE标志贴到产品上,但是如果CE标志是用印模冲压或铸模方法加贴,形成了产品或零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那么,标志可在产品生产的任何阶段加贴,只要在整个生产过程的合格评定程序中验证产品是合格的即可。
CE标志低高度不得少于5mm,如果缩小或扩大应按比例进行。CE标志表明产品符合指令中所涉及的基本的公众利益,因此可被视为传递给成员国当局及相关团体的基本信息,从而要求加贴在产品上的CE标志是在显著位罟,并且清晰可辩,不易涂抹。通常情况下,CE标志加贴在产品或其铭牌上,若不能将CE标志直接贴到产品上,也可加贴到产品的包装或产品附带文件上,但需证明CE标志不能贴在产品上的原因,如某些易爆炸物品,或由于受某些技术和经济条件的制约,或是由于不能达到CE标志的尺寸要求或不能做到标志清晰可辨、不易涂改的要求,在这些情况下,可将CE标志贴在包装或附带文件上。
公告机构可依据所采用的台格评定程序参与设计、生产阶段或完整地参与设计和生产两个阶段的合格评定活动,如果公告机构参与生产阶段的合格评定程序,则公告机构的编号应置于CE标志之后,以便于跟踪。但依据一些规定,CE标志之后也可能没有参与台格评定的公告机构的编号。有时可能不止一个公告机构参与生产阶段的合格评定工作,这时可能有不止一个适用指令,在这种情况下,CE标志之后会有几个编号。
CE标志及其公告机构的编号也可在其他国家加贴,即如果产品是在欧洲的某一公告机构依据指令的要求在该国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则CE标志可在这个国家加贴。
深圳世检是具有CNAS,CMA双资质实验室,提供各国产品检测认证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