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函是由银行开立的承担付款责任的一种担保凭证,银行根据保函的规定承担付款责任。银行保函大多属于“见索即付”(无条件保函),是不可撤销的文件。银行保函的当事人有委托人(要求银行开立保证书的一方)、受益人(收到保证书并凭此向 银行索偿的一方)、担保人(保函的开立人)。
其主要内容根据国际商会第458号出版物《UGD458》规定:
(1)有关当事人(名称与地址)。
(2)开立保函的依据。
(3)担保金额和金额递减条款。⑷要求付款的条件。
银行保函有以下两个特点:
1、保函依据商务合同开出,但又不依附于商务合同,具有独立法律效力。当受益人在保函项下合理索赔时,担保行就必须承担付款责任,而不论委托人是否同意付款,也不管合同履行的实际事实。即保函是独立的承诺并且基本上是单证化的交易业务。
2、银行信用作为保证,易于为合同双方接受。
银行保函办理流程:
(1) 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等;
(2) 对外担保主合同、协议或标书及有关交易背景资料;
(3) 担保涉及的事项按规定须事先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须提供有关部门的批 准或核准文件;
(4) 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两年财务报表及当期财务报表;
(5) 反担保措施证明文件;
(6) 银行要求的其它资料。
银行保函的作用就是在于当保证的申请人没能按照协议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替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时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或经济赔偿责任。通常情况下,申请银行保函必须要有真实的贸易背景,同时还要提供符合要求的反担保。
银行保函又称"银行保证书"、"银行信用保证书",简称"保证书",银行作为保证人向受益人开立的保证文件。银行保证被保证人未向受益人尽到某项义务时,则由银行承担保函中所规定的付款责任。
保函内容根据具体交易的不同而多种多样,在形式上无一定的格式,对有关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处理手续等未形成一定的惯例。遇有不同的解释时,只能就其文件本身内容所述来作具体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