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计修建城市道路(含城市主干道、城市快速路、城市环路,不含城际间公路)长度30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城市道路面积200万平方米以上; 累计修建直径1米以上的供、排、中水管道(含净宽1米以上方沟)工程30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直径0.3米以上的中、高压燃气管道30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直径0.5米以上的热力管道工程30公里以上。
办理市政资质工程需要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
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资产;
2.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及工程技术人员;
3.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
4.具有必要的技术装备。
地基与基础工程
(1)检查现场施工质量,主要包括:桩基施工质量;钢筋制作与安装质量;混凝土浇筑与外观质量;砌体施工质量;混凝土和砂浆试块留置情况。
(2)抽查质量控制资料,主要包括:施工方案及审批; 原材料合格证书、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复试报告;天然地基验槽记录、人工地基承载力试验检测报告及回填密实度试验报告;桩基成孔、钢筋笼质量、桩位及混凝土强度、桩长、桩径;桩基施工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桩基检测报告;地基与基础工程验收记录。
构筑物
(1)检查现场施工质量,主要包括:模板及其支架安装质量;钢筋品种及规格、制作、连接、安装质量;混凝土浇筑质量(现场计量)和外观质量;标养试块制作和同条件试块留置情况;预埋件和预留孔的位置、尺寸;变形缝施工质量。
(2)抽查质量控制资料,主要包括:施工方案及审批;原材料合格证书、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复试报告;钢筋加工、成型、安装质量;混凝土配合比报告,抗压、抗渗试验报告、同条件养护试验报告;池体构筑物满水试验报告、池体构筑物沉降观测报告;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给水、污水处理构筑物工程验收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