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
1.《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表》(附件1);
2.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3.设立人(合伙人)的有关材料:
(1)设立人登记表(附件2);
(2)设立人的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3)设立人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设立人原为兼职律师、国资所或者法律援助机构占编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军队律师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单位出具的辞职、退休、解除劳动关系、转业或者退伍后自谋职业等不再从事原有职业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设立人原在外省执业的,还应提交居民身份证和律师执业档案已调入的证明。
4.推选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的会议决议(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不提交此项材料);
5.住所证明:提交办公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租赁合同等(原件和复印件);
6.资产证明: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等;
7.《律师事务所章程》,内容应当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8.合伙协议,内容应当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不提交此项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