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政府发给会计师证书和会计师在社会上承办会计业务的制度,创始于中华民国时期的1918年1928年,国民党政府规定,经会计师类科高等考试或会计师检核合格,取得会计师资格,领有政府机构发给的会计师证书的,可以充当会计师。会计师向省、市主管机关申请登记后,可以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
随着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投资者与经营者之间形成委托经济责任关系,资产的占有、使用和控制权转移给经营者,这就要求独立于两者的会计师事务所客观、公正地评价、确认和反映管理者的业绩,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面对投资者与经营者、法律与利益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会计中介机构往往选择客观、公正地反映企业的真实情况,并根据情况出具不同意见的审计报告,以对国家、企业和投资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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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需要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的,本所注册会计师及审计专业人员将提供下列专业专项审计服务: 年度会计报表设计和外汇年检; 财务收支审计·经济效益审计·财经法纪审计·企业改组改制审计·企业合并、分立清算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企业内部审计·特定项目审计·特定项目审计·注册资本验证及年检·经济案件司法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