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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工程款支付担保,拥有知识丰富的专家团队

    2024-11-17 10:24:01 563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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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工程履约保函都是在项目工程合同签订前后向银行申请的,有些比较大的项目工程工期往往估算的不准确,具体的完工工期很难确定,合同中一般协议是由业主觉得施工进度后来确定,所以延期完工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此时,这就会牵扯到工程履约保函有效期的确定和履约保函延期的问题。相信很多业主和承包方都不太了解这方面,只是以为银行保函只在履约保函上说明的有效期内有效,而不了解履约保函还可以延期。

    工程履约保函的有效期一般会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上约定的有效期截至日应为工程合同要求的竣工验收合格之后的一个月到半年,并会在保函中声明此确切日期。通过担保公司向银行申请办理的银行保函的话,履约保函格式里一般都会有截止日期,宽松的要求就是有效期是在收到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七日内有效,但迟不能超过某年某月某日此确切日期,都会按银行的要求闭口。

    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应该遵循几个原则:一是履约保证金的数目要大于合同预付款数目,以规避可能存在的风险;二是履约保证金的数目要与投标保证金持平或稍高,技术含量高、不能准时履约将会给采购人带来巨大损失的项目,要适当提高履约保证金数额;三是履约保证金数额的确定要与合同付款条件联系起来,初步设想两者之间应该成反比关系,即分阶段付款条件对供应商有利时,履约保证金应该多收,反之则少收。

    高额履约担保

    长期以来,我国对履约担保的保额进行了严格的比例控制,一般为中标合同价的10%以内,属于低额履约担保。而纵观国际工程担保市场,50%-的高额履约担保早已被广泛应用,发挥着有效保障合同履约,促进投标人合理报价,迫使保证人谨慎承保,强化履约风险管理等多项保障作用。

    创新制度应用应充分考虑具体国情,因地制宜。的高额履约担保未必适用我国国情,但不影响区域政府对一定范围的高额履约担保进行试点探索:

    2020年8月31日,江苏省住建厅发布《关于深化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意见》,提出价中标项目实行高额履约担保。采用经评审的投标价法的施工招标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外,可要求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供保函形式的差额履约担保,担保金额为投标限制价和中标价的差值。

    2021年5月27日,广西住建厅发布《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造价 改革试点项目招投标及计价规定调整的通知》,提出执行高额履约担保制度:履约担保金额=招标控制价和经初步评审合格后的所有投标人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中标价,且≥中标价的5%。

    从区域试点对于“高额履约担保”的设置,结合前文差额履约担保的相关内容,不难看出,目前工程担保市场“高额履约担保”的实质即为“履约担保+差额履约担保”。此前差额履约保证金碍于现金保证金形式所存在的相关弊病,被列入清除目录,但不否认差额履约担保在有效应对低价中标风险,保障招标人合法权益,促进合同履约等方面具有的重要保障价值。因此,在各类保函创新形式发展下,差额履约担保以“高额履约担保”形式再次焕发市场生机,发挥各项制度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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