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追索权的对象 一开始我们就谈到,追索权制度是票据法为了加强票据性、促进票据流通性而特设的一项制度。这不仅表现在设立该项制度本身,还表现在行使该项制度中法律对保护持票人权益所创造的尽可能多的便利。其中为典型的就是在持票人对于追索权对象的确定上,法律允许任意选择和变更。 首先,持票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任意一个或多个甚至全体票据债务人进行追索。这种选择不受数量限制,也不受顺序限制,只要是持票人认为有利于保障其权利的就可以要求追索。其次,持票人虽已对票据债务人中一人或多人进行了追索,但这并不意味着未被追索的其他债务人就因此免除了付款义务,持票人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再次对先前未被追索的其他债务人进行追索。
承兑汇票的贴现申请人需要提供的资料: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向开户银行申请贴现时,应准备完整的贴现资料, (一)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资格类文件 1、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正本复印件、企业代码证复印件; 2、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经办人授权申办委托书; 3、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经办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工作证(或提供介绍信); 4、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人贷款卡(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密码。 (二)银行承兑汇票及跟单资料 1、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 2、交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相关的税务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三)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文件 1、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书; 2、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凭证。 三、申办程序 客户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经银行审批同意后,办理相关贴现手续。 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人应具备的5大条件,承兑汇票贴现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申请人由于资金需要,将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转让于银行,银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的一种融资行为
企业签发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款项支付时,占用了银行给予企业的融资授信额度,而银行授信额度是银行基于企业信用评级、资产状况、经营情况和偿债能力综合评定后给予的,企业在授信额度内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应该视同筹资活动现金流入(签票保证金作为企业银行账户间转款,现金流量表不做具体反映),同时根据支付款项的性质分别计入经营活动现金流出之“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投资活动现金流出之“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银行承兑汇票出票对出票人的效力 (1)担保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出票后,对收款人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如果付款人拒绝付款,出票人应付赔偿责任。 (2)付款提示期间内不得撤销委托付款。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在规定的提示期间内,不得撤销对付款人代表其付款的委托,否则就会影响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也使票据失去信用。 (3)提示期限过后的责任。票据在提示期限过后就失效,但出票人关于持票人在票据上的权益仍对付归还义务。但假如持票人怠于提示而使出票人遭受损失的,持票人对付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