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絮凝剂、助凝剂。
聚合氯化铝(碱式氯化铝、羟基氯化铝)、硫酸铁、硫酸亚铁、氯化铁、氯化铝、硫酸铝(明矾)、聚丙烯酰胺、硅酸钠(水玻璃)及其复配产品。
(二)阻垢剂。
磷酸盐类、硅酸盐类及其复配产品。
(三)剂。
次氯酸钠、二氧化氯、高锰酸钾、过氧化氢。
(一)生产能力审核申请表;
(二)委托采封样申请表;
(三)产品材料及配方;
(四)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
(五)生产设备及检验设备清单;
(六)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
(七)申请无负压供水设备、饮水机、水质处理器许可的,应当提交与水接触主要材料的卫生合格证明;
(八)企业标准(申请延续许可有效期的,提供经备案的企业标准,进口产品提交产品质量标准);
(九)产品彩色照片(系列产品所有型号均应当提交);
(十)委托生产的,应当提交委托加工合同。被委托方应有与委托产品同类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
(十一)产品名称中使用注册商标的,应提供商标注册或受理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