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对境外进行投资的企业应当先通过商务部门和发改部门的审批,拿到《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和《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后再前往投资目的地进行公司注册,银行开户,后回到境内投资主体的开户行办理外汇登记手续。这是合规投资流程,但是在实际投资过程中,很多企业已经提前注册好境外公司,在银行办理外汇登记手续的时候才发现没有取得商务部门和发改部门的两个证书,于是就去商务部门和发改部门办理补备案审批。这样的操作无疑是违规的,国家相关部门对于未批先设的态度也是持不同观点。那么对于实际操作过程中的未批先设,应该怎样做到合法合规,顺利通过商务部门和发改部门的审批呢?
境外注册、税收等不同(以香港为例)注册及税收等香港子公司 香港代表处香港分公司设立及维护费用较高 较低 较低与母公司的法律 独立法人实同一法人实体同一法人实体关系核算和纳税形式 独立核算并独立其财务和责任由母公司其财务和责任由母公司 申报纳税 承担承担可享受税收优惠 优惠政策不能享受当地优惠政策不能享受当地优惠政策只联系业务,一般不单业务开展形式直接开展业务独与客户形成直接的合直接开展业务同关系。
境内企业境外新设或并购境外企业若未按相关规定到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或核准,则境内企业无法合规将投资款汇到境外,也无法将境外收益合规汇回境内。若境外投资企业涉及到在中国境内返程投资,因境外投资时未取得相关部门备案或核准文件,无法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追溯是否有中国企业持股的情况,只能违规进行外汇登记,一旦被外汇部门查实,将按照跨境资本流动金额的30%进行处罚。
境外投资备案就是通过(开展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的境外投资)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者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