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章 总则
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49号)、《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广东省人民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精神,完善综合创新生态体系,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券是指利用财政资金支持中小微企业和创客向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而发放的配额,实际资助金额以创新券兑现金额为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机构是指提供科技服务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科技服务机构等。
市科技部门建设服务机构库,服务机构可以向市科技部门申请入库,接受科技创新券,提供相应的科技服务并向科技部门申请兑现。
第四条 科技创新券适用范围包括:研究开发服务、技术转移服务、检验检测认证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等科技创新服务。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市科技部门、市财政部门负责我市科技创新券的政策制定、组织领导、核实监督,研究确定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市科技部门负责科技创新券制度的设计、日常管理,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研究确定年度工作计划,审核创新券申请、服务机构入库和创新券兑现。
市财政部门负责核实科技创新券经费安排计划、审核核实创新券兑现及资金下达。
第六条 市科技部门应建立健全科技创新券申请、受理、审核、的内部监控机制,每年应采用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或委托评审机构等方式对科技创新券的申请、使用和兑现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或绩效,并将各方有关科技创新券申请、使用、兑现情况纳入诚信管理体系。
第七条 市科技部门在开展科技创新券核发工作中,存在受贿、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章 创新券申请
第八条 科技创新券申请支持对象为:
(一)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在深圳市或深汕合作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中小微企业划定标准详见《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二)创客:依托国家备案的众创空间开展创新创业活动的创客个人和创客团队。
第九条 创新券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无诚信异常记录;
(二)开展自主研发活动;
(三)购买的科技服务应与开展的研发活动有直接相关性;
(四)申请人为企业的,上年度研发费用支出不得为零;
(五)上年度创新券应无剩余额度。
第十条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创客个人每年申领额度上限分别为2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
第十一条 科技创新券申请包括以下程序:
(一)市科技部门发布创新券申请指南;
(二)申请人按照申请指南要求向市科技部门提交申请;
(三)市科技部门自行或委托机构审核;
(四)市科技部门按程序审定发放标准,拟定下达名单;
(五)市科技部门向社会公示科技创新券下达额度;
(六)市科技部门下达科技创新券额度。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向市科技部门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人为创客的,是指依托单位相关资料)
(一)科技创新券申请书;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四)上年度完税证明;
(五)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
(五)申请指南里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科技创新券实行无凭证配额制度,从下达之日起有效期二年。科技创新券不得转让、买卖,不得重复使用。
第四章 服务机构入库
第十四条 服务机构申请入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