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函的基本内容
1、保函当事人(受益人、申请人、担保行、通知行或转开行)的完整名称和详细地址。
2、保函的性质。即保函的种类。
3、合同的主要内容。
4、保函的编号和开立日期。
5、保函金额。
6、保函的有效期限和终止到期日。
7、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8、索偿条件。
(二)银行保函的开立,主要规定有:
1、保函应以书面形式开立
2、保函应该规定的主要事项包括:主债务人(即保函申请人)、受益人、保证人、开立保函所依据的基础交易、保证金额和付款所用货币的币种、保函失效日期或决定保函失效的具体事件、要求付款的条件以及保函金额递减条款。
3、保函一经开立,除非另有规定,否则即为不可撤销的文件。
4、保证人是否开立保函应由其自由决定,但是,当保证人收到开立保函的委托后,认为如按该委托开立保函,保证人将会受到保函开立国有关法律或法规的制约,从而将不能履行保函的责任时,保证人可以拒绝为申请人开立保函,但他应该立即以电讯方式通知委托人。
承包商履约担保:
是指由担保人为承包商向业主提供的、保证承包商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义务的担保。 此项业务,承包方可不提交工程履约保证金,也无需向银行申请保函;业主也可减轻工作负担,减少履约风险。
承包商付款担保:
是指担保人为承包商向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建设工人提供的、保证承包商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的约定向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建设工人支付各项费用和价款以及工资等款项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