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标志认证 (简称MA、KA认证)是国家煤矿标志办公室针对煤矿井下用品实施的一种强制认证,凡是在矿用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取得认证证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采购和使用纳入标志管理目录但未取得标志的矿用产品。 产品生产企业申办标志,需经申请填写申请书、初审和合格登记、评审和发证几个步骤。
1、申请
(1)申请标志的生产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②有与生产矿用产品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生产规模、经营场所、技术力量;
③主要管理者应了解煤矿相关法规;
④有保证产品质量合格的生产设备;
⑤有满足产品性能要求的检验与测试手段:
⑥生产工艺先进、合理、可靠;
⑦有完善、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
⑧具备成品生产(组装)与出厂检验条件;
⑨其他有关条件。
(2)申请标志的产品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①满足煤矿生产要求,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煤矿规程》;
②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
③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生产的新产品,应当有省部级生产监督(监察)机构认可的鉴定或评审意见;
④其他有关条件。
(3)申请标志的矿用产品生产单位,应按规定填写《标志申请书》一式两份,并向认证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①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②产品生产标准(技术条件)、产品图纸、工艺流程图等技术文件;
③产品照片;
(4)其他有关资料。
2、评审
(1)初审、受理
机构和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2)技术审查、产品检验
实验室对申请产品组织实施技术审查,并对产品进行检验。
(3)现场评审:
机构组织评审组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生产能力、产品性能保障体系进行现场检查和考核。
3、发证
国家机构对终审合格的产品,发放国家认可的《标志证书》,准许在其产品和包装上使用由国家煤矿监察局统一规定的《标志标识》;向生产单位所在地的省级煤矿监察机构(未设省级煤矿监察机构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和国家煤矿监察局分别备案,由国家煤矿监察局予以公告。
4、申请矿用产品标志的单位,按国家规定缴纳评审费用和产品检测费用。
5、煤矿用产品标志的有效期,依据产品标准和管理要求,一般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