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阶段审核的内容:
阶段审核包括文件审核和必要的现场审核。其内容分别为:
1、 文件审核的内容:
a. 确认环境管理体系文件符合ISO14001标准中的各项要求。
b. 环境方针、重要环境因素、目标指标、管理方案和控制程序的一致性,确认体系的建立可以实现环境方针。
2、 在一阶段现场审核过程中应把握以下内容:
a. 体系建立的基本情况,通过审核初始环境评审的时间、手册、程序文件的发布时间,环境因素、清单等要素记录的形成时间,确认体系试运行已在三个月以上。运行时间对体系有效性的审核和审核和有效性是十分重要的,实施和保持远比建立环境管理体系难,坚持运行时间的要求也是保持体系健康发展的举措。
b. 重点审核环境因素的识别与重要环境因素的评价程序及识别、评价过程的记录与结果。环境因素的识别是环境管理体系运行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重大环境因素的评价是环境管理体系运行的一项方向性工作。在环境因素充分识别的基础上,准确、适宜地评价出体系所要控制的重大环境因素是阶段审核有效性的体现。很难想象,一个污水还在严惩超标的组织回避污水排放这个重大环境因素,制定的目标指标、环境管理方案或运行控制程序,将节约用纸作为重大环境因素。这样的体系好比是一篇离题千里的命题作文。从体系角度而言,是避重就轻,是无效的。
c. 法律法规的符合性及获取、识别程序的实施情况。
法律法规的获取和识别也是环境管理体系的基础性工作,因为法律法规是制定目标指标的首要因素,也是环境因素识别和重大环境因素评价的重要依据。一阶段审核必须对组织是否充分识别其环境因素相应的法律法规的条款和内容作出评价。对组织而言,比较薄弱的一块是未能充分收集组织污染排放执行的具体标准,即根据组织所在区域的地表水、大气、声环境功能区的要求,执行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这个排放标准应以地方有关行政部门的批文(如环境影响评价批文等)为准。
同时一阶段审核过程中,还应对组织法律法规的符合性作出评价。虽然ISO14000标准4.2要求组织承诺遵守法律法规,但结合中国国情,遵守法律法规是实施ISO14000的前提,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后期限应与"一控双达标"的时间,即2000年12月31日为限。
根据EA-110的规定,"认证机构应要求组织出示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组织遵守环境法律法规情况的证明"。实践证明,由地方监测部门对组织的污染物排放状况作出一个的监测,以技术数据的形式证明组织行为的守法性是可为广大组织所接受的,也是符合国际惯例的。
但因为监测结果尚需同组织所允许的排放标准相比来评判污染物的排放是否达标,因此环境影响评价的批复是十分必要的,或者由地方环保部门针对组织三废排入所应执行的标准作一批复也是可行的。
D.内审实施的可信度和充分性。通过一阶段对内审必要的记录如内审的年度计划、具体计划,首末次会议签到表,核查表及不符合项目纠正措施,并已付诸实施,具有可信度。通过一阶段的审核,发现组织存在的薄弱五一节,并将其作为第二阶段审核的重点和线索。确保内审通过二阶段的审核,达到充分的深度,促使组织内审真正发挥其自我诊断、自我纠偏的三级控机制之一的作用。
E.组织机构职责的充分性,确认符合组织的实际状况。特别是通过与管理者的交谈,了解组织机构、职责等人力资源保障的充分性。与环境管理者代表的交谈,了解其在体系实施过程中的核心地位。
F.管理评审已有效实施。一阶段审核除要关注组织管理评审的可信度外,还应审核其主要内容,了解组织管理层对环境管理体系的总体评价。通过一阶段对该要素的审核帮助审核组从宏观上把握体系是很有帮助的。对管理评审报告中认为的不足之处,应作为第二阶段审核的重点和切入点。
总之,阶段审核的是体系的总体策划情况,是体系基础性、方向性的审核。第二阶段审核的是体系的运行情况,只有策划有效、基础充分、方向无误的体系运行才有可能是有效的。两个阶段审核互相补充,不可替代,共同支撑保证审核的深度和有效性。因此,体系文件的符合性,环境因素识别的充分性,重大环境因素评价的适宜性,法律法规的符合性,法律法规相应内容识别的适宜性、组织机构的适宜性和充分性,重大环境因素控制条款的一致性,内审和管理评审的可信度和充分性等都是在一阶段审核的对象及评价的内容。把握以上内容审核,即把握住了阶段审核的侧重点,将为审核的有效性打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