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内容如下:
一、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范围:
1.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一年(365个日历天数)以上的居民企业。
2. 至2020年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满的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3. 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再进行认定申请。企业应按照《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苏高企协办〔2017〕6号)和《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更名与办理整体迁移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苏高企协办〔2019〕6号)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更名材料,逾期不予受理;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已失效的,不再办理更名手续。
二、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批次及时间:
根据《通知》要求,我市分三批次受理今年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截止时间分别为6月26日、7月24日和8月7日的24:00,逾期不予受理。申请企业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自主选择申报批次(每年申报1个批次)。企业向所在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各地通知为准。
三、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要求:
1. 申报企业需严格按照《通知》申报程序要求,经自我评价符合条件后完成“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以下简称“省网”)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以下简称“国网”)的网上申报工作。企业要确保在“国网”上填写的数据与其在“省网”上填写的数据完全一致,提交的知识产权要符合《工作指引》中“按II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使用一次”的要求,并对填报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2. 企业填报完成后须通过“国网”生成并打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扫描形成电子版申报材料(PDF格式、彩色扫描),按顺序逐页编制总目录、分类目录和页码,逐项上传至“省网”,相关证明材料必须与申请书所填内容对应(具体材料要求见附件1)。企业在“省网”中填报的数据和上传的材料是后续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的依据,须认真检查上传的电子版申报材料,确保签字盖章齐全、清晰完整,并在“省网”中填写《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审核表》(附件2),待疫情防控形势稳定后,将“省网”中正式提交的电子版申报材料打印,装订形成纸质申报材料报送至所属地区科技部门(具体要求以地方通知为准),同时另须妥善留存一份纸质申报材料备查。对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将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
3. 各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须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对本地区申报企业“省网”中填写的数据和附件,以及纸质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保企业提交的电子版申报材料和纸质申报材料符合要求,并于每批次截止日期前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推荐汇总表》。
4. 各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的现场核查工作可延迟至疫情防控形势稳定后进行,如实填写《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地方现场核查意见表》,签字盖章后留存备查,并按申报批次汇总填报《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地方现场核查情况汇总表》,连同企业纸质申报材料迟不得晚于10月9日前上报。对现场核查中发现与申报材料不一致、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等情况的企业,各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应于10月9日前会同同级财政和税务部门正式行文提请取消相关企业的申报资格。
5. 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依据各区(园区)上报的《高新技术企业推荐汇总表》,负责审核各区(园区)推荐企业“省网”填报情况,并将审核情况反馈给各区(园区),由各区(园区)通知企业进行网络和纸质材料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