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房防火隐患检测
机房作为现代通信的枢纽,通信设备自动化程度日益提高,机房设备常年不停息的运行,其消防已成为重中之重,因为机房一旦发生火灾,将导致整个通信网络的瘫痪,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而防范胜于救灾,只有提高对火灾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才能有效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机房发挥其重要作用。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特点在于漏电监控方面属于先期预报警系统。与传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同的是,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早期报警是为了避免损失,而传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为了减少损失。所以,这就是说为什么不管是新建或是改建工程项目,尤其是已经安装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仍需要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根本原因。
公安部120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第八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五)员工岗前消防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消防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培训;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六)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七)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五条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