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基本原则(4个)——掌握含义、特点、适用情形
税法的
基本原则
含义
要点
税收法律主义
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皆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
课税要素法定;课税要素明确;依法稽征
税收公平主义
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
经济上的税收公平和法律上的税收公平
税收合作信赖主义
一方面,纳税人应按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缴纳税款;另一方面,没有充足的依据,税务机关不能对纳税人是否依法纳税有所怀疑
征纳双方信赖而不对抗
实质课税原则
纳税人真实负担能力决定其税负,不能仅考核其表面是否符合课税要件
防止纳税人避税与偷税,增强税法适用的公正性
税法的适用原则(6个)——掌握含义及应用
适用原则
含义
解析
1.法律优位原则
关系:法律>法规>规章
税收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的效力,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规章的效力,效力高的税法高于效力低的税法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新法实施后,之前人们的行为不适用新法,而只沿用旧法
例如:营改增纳税人2016.5.1之前业务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效力优于旧法
例如:自2019.4.1起,增值税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3%、9%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
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较高的税法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
实体性权利义务以其发生的时间为准;而程序性问题(如税款征收方法、税务行政处罚等)新税法具有约束力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在税收争讼发生时,程序优于实体,以保证国家课税权的实现
纳税人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寻求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必须事先履行税务行政执法机关认定的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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