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生装修垃圾后的责任和义务
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将装修垃圾投放至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设置的或者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的装修垃圾堆放场所,并遵守下列具体投放要求:
(一)将装修垃圾和生活垃圾分别收集,不得混同;
(二)将装修垃圾进行袋装;
(三)装修垃圾中的有害废弃物另行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鼓励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对可资源化利用的装修垃圾进行分类投放;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予以引导。
城市生活垃圾收运系统包括垃圾的收集、运输和转运三个部分,在这其中收集和运输是每个系统共有的,而转运则视垃圾产生源至垃圾处理场的运输距离及收集车辆性状而设置。垃圾清运是指垃圾的收集和运输。
城市生活垃圾收运系统的协调有序运行是城市的市容环境、卫生以及城市的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