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票据保证债务来说,既然是独立于被保证债务的一种独立的债务,那么,就应该有自己的独立的消灭时效。但在票据法的时效规定中,仅有持票人对票据出票人、承兑人及背书人行使权利的时效规定,并无对保证人行使权利的时效规定。笔者认为,从票据保证债务自身来看,具有与被保证债务同一的性质,因此可以认为,当票据保证的被保证人是出票人、承兑人时,对票据保证人行使权利的时效,就应该与对出票人、承兑人行使权利的时效相同;而当票据保证的被保证人是背书人时,对票据保证人行使权利的时效,就应该与对背书人行使权利的时效相同。
多用票据,少发货币
在商品交易过程中,无论是采取预付款方式还是应收款方式,只要资金支付形式一旦生成,即会产生相应的资金成本,只是资金成本的承担者不同而已;
若要真正降低交易双方的资金成本,唯有引入信用交易,由此需要寻求合适的金融工具和交易机制,将货币资金交易转换为信用交易。
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缺失是造成企业应收账款奇高的原因之一,因此,解决企业应收账款问题,需要确立信用工具,建设信用环境。
拿到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我们首先必须仔细检查票面是否有瑕疵,我们重点关注:
1、 票面的记载项目是否完整、正确。包括大写出票日和到期日是否正确,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等;
2、 签章是否正确、清晰。包括银行签章和出票人签章是否清晰,出票人名称和签章是否一致,到期日是否不超过6个月等;
3、 检查背书章是否清晰,是否在规定的位置签章,粘贴单是否规范,粘贴单之间是否由后手的背书人签章,且签章的位置为中缝线向右约三分之二处等;
4、 签章的印泥是否为红色优质印泥,有些单位使用劣质印油进行敲章,这样的印签颜色较淡,且有水水的感觉,遇到潮湿环境会变模糊,保存时间不长,见到使用这种印油签章的银行承兑汇票也要谨慎收取。
背书家数的限制。原则上,银行承兑汇票在到期之前可以背书转让无数家企业,但考虑到背书家数太多,中间会产生某些不确定风险,比如我们曾经遇到中间某家企业因业务纠纷将流转中的银行承兑汇票申请挂失了,再比如某些背书单位由于印章不太清晰或其他原因,贴现银行要求对方单位出具财务说明,但这个单位我司可能根本就联系不上,或者即使联系上,对方是否配合也很难说,所以尽可能不要收取背书家数太多的银行承兑汇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