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类医疗器械备案
一、办事依据:
1、令第650 号《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令第8 号《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 法》;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备案有关事宜的
公告第25 号
4、关于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4〕143 号) 5、医疗器械分类目录
6、《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4
年 58 号公告)
7、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
原则》
二、收费:不收费
三、需备案的情形:
1、新开办或兼营第二类医疗器械的经营企业
2、2014 年 6 月 1 日前已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不需重新
办理备案。经营许可证到期需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办理备案。
3、经营《关于公布批不需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第
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名录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5〕239 号)和《关于公
布第二批不需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名
录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11〕462 号)目录中医疗器械的经营企业应办
理备案。
4、持有旧版《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正副本的企业在有效期内申
请变更、延续、补发的,涉及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应当按照《医疗器械
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办理备案。
四、应具备的条件:
(一)人员要求
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无《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业的情
形。
(1)质量管理人员
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称(相关专业
指医疗器械、生物医学工程、医学、生物工程、化学、药学、护理学、康
从事体外诊断试剂的质量管理人员中,应当有1 人为主管检验师,或
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并从事检验相关工作3 年以上工作经
历。
(2)经营人员
从事体外诊断试剂验收和售后服务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检验学相关
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检验师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贮存场所(①经营
场所和库房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内、军事管理区〈不含可租赁区〉以及其他
不适合经营的场所。②兼营医疗器械的〈如药品与医疗器械〉应设置医疗
器械专区或专柜〈货架〉,并有明显标识。③经营场所应当整洁、卫生。):
批发企业经营场所建筑面积应不小于50 平方米。仓库建筑面积不小于50
平方米(含验配类批发企业);经营一次性耗材类产品仓库建筑面积不小于
100 平方米。零售企业专营医疗器械的经营场所建筑面积应不小于50 平方
米,可设置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库房。专营验配类企业不小于30 平方米。
药品零售企业兼营医疗器械的应设置医疗器械专区,并有明显标识。
企业可以不单独设立医疗器械库房的情形:
①单一门店零售企业的经营场所陈列条件能符合其所经营医疗器械产
品性能要求、经营场所能满足其经营规模及品种陈列需要的;
②连锁零售经营医疗器械的;
③全部委托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的(需提
供贮
④存专、营配医送疗服器务械协软议件书或,者资医质用证磁明共材振料、及医互用连计X算射机线信、息医管用理高系能统射)线;、
医用核素设备等大型医用设备的;
⑤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单独设立医疗器械库
房的情形。
(三)具有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
(四)具备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专业指导、技术培训和售后服
务的能力,或者约定由相关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五)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批发或批零兼营的企业必须建立符合医疗
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