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行为: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的行为。
处理规定
1、考生有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2、考生有考试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以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3、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