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来源,废旧电子电器产品可以分为两类:类是经过使用而报废或淘汰的各类家电及其他电子产品,包括废电脑、废通讯器材、废电子元器件、废家电、废电池等;第二类是在电子产品(包括电子元器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次品、边角料以及所用各类材料的报废品等废弃物。
国外废旧电子电器产品主要产生于美国、日本和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
发达国家的二手电子电器市场规模比较小,以网络经营、个体经营、慈善捐赠等形式为主。同时,发达国家的再制造程度比较高,完善的法律体系、标准体系和商业诚信体系,保证了再制造各方,如原始厂商、再制造厂商和消费者的利益,但是一般集中在初始价格比较高、容易再制造和再制造后有市场需求的产品领域。
立法征收电子垃圾处理费的,主要有美国和欧盟等国家和地区。欧盟同时也扩大了生产者责任制的范围,将电子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范围扩大到了在欧盟销售的任何电器。在立法再利用上,主要有日本和欧洲国家展开了行动,日本在2000年颁布《家用电器再生利用法》,明确规定制造商和进口商必须负责自己生产和进口产品的回收和处理。瑞典法律规定电子废弃物的处理费用由制造商和政府共同承担。法国则强调全社会共同尽责,规定每人每年至少回收4千克电子垃圾。
行业协会组织进行了积极协调。他们为电子废弃物产业的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他们举办各种会议活动,为企业解决处置技术、废弃物去向及其他发展问题。
在研究上,马萨诸塞大学、杜克大学等研究单位就电子废弃物的立法管理、收集方法、处理技术进行了大量的研究,这些工作为人们深入了解和认识电子废弃物提供了大量信息,并且为电子废弃物的产业化发展提供了技术支持。
国际民间组织进行了大量积极的宣传。硅谷毒性物质联盟、巴塞尔行动网络、绿色和平组织进行了大量调查和宣传教育活动。这些组织在促进公众环境意识的提高,加快立法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