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凭机构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填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国家税务机关申请购领或者填开经营地的普通。申请购领时,应当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一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按期缴销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的,由保证人承担法律责任或者收缴保证金。
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以及其他未领取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不得领购,需用时,可向经营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填开。申请填开时,应提供足以证明发生购销业务或者提供劳务服务以及其他经营业务活动方面的证明,对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应当先缴税后开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