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为75%
财税〔2017〕34号: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其中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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