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条 为了做好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等规定,制定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的实地核查、产品检验等工作,应与通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 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证。
第四条 本细则发证产品定义、范围及单元划分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指由醇醚及醇醚硼酸酯等组份组成,用于机动车辆液压制动和离合系统中传递压力,使车轮实现制动,离合器实现离合作用的一种功能性液体,为非石油基制动液产品。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为1个产品单元,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和企业类型见表1。
表1 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及企业类型
第五条 本细则的发证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见表2。
表2 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执行标准和相关标准
注: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 。
第六条 凡生产和分装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的企业应具备本条款规定的基本生产条件,内容包括:检验设施、生产设备、检验设备,具体要求见表3-1至表3-4。
表3-1 企业生产和分装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应具备的检验设施
表3-2 企业生产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应具备的生产设备
注:本表为企业生产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应具备的基本生产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性能精度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