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文化活动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向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对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上报文化部,文化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资质的条件:
一、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8名以上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五、不低于100万元的注册资金,有一些区域申请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不低于1000万元的注册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