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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与营业税的关系

2022-06-09 11:31:01  7217次浏览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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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是指取得代客户境外理财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受境内机构和居民个人委托以投资者的资金,在境外进行规定的金融产品投资的经营活动。对于投资债券型理财产品以及投资境外金融产品投资的经营活动。对于投资债券型理财产品以及投资境外金融产品所获得的收益,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纳税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也就是说,不仅是各类金融机构买卖金融商品要缴纳营业税,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金融商品也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在计税营业额的确定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应当是指企业在购入债券时,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括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应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的债券利息。

通过以上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纳税人股票、债券买卖业务计税营业额的计算公式应为:金融企业股票、债券买卖业务的计税营业额=股票、债券的卖出价(股票、债券的购入价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利息或红利收入)。因此,企业从事债券买卖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应按卖出价与买入价的差额的5%缴纳金融业营业税。由于买入价按照债券购入价减去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债券利息(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所以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暂不纳税,待债券转让时纳税(利息收入包括在应纳税额中)。但购买国库券后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根据我国《国库券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国库券的利息收入享受免税待遇。综上所述,债券产生的利息收入和债券交易产生的买卖价差收入,除国库券利息收入享受免税待遇可免征营业税外,其他均属营业税应税范围,均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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