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务登记代理
1、开业税务代理
A、开业税务代理相关规定
*纳税人应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
*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对象包括:
(1)、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其他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2)、不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法律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行为:
临时取得应纳税收入或发生应纳行为;
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的行为。
B、开业税务登记内容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
住所、经营地点
登记注册类型及所属主管单位
核算方式
行业、经营范围、经营方式
注册资金、投资总额、开户银行及帐号
经营期限、从业人数、营业执照号码
其他相关事项
C、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提供的证件、资料
填制《税务申请表》(国、地税)
营业执照
法人代码证
银行基本帐户卡
法人代表身份证
有关合同、章程、协议
住所证明
其他资料
2、变更税务登记代理
A、变更税务登记代的范围
变更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发生名称变更、改变法定代表人、改变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改变住所和经营地点(不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改变生产经营或经营范围、增减注册资本、改变生产经营期限等等涉及税务登记内容变更的。
B、变更税务登记的时间要求:
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变更登记;纳税人不需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变更登记。
3、注销税务登记代理
A、注销税务登记代的范围
纳税人因经营期限届满而自动解散
企业由于改组、分级、合并等原因被撤销
企业资不抵债而破产
纳税人住所、经营地址迁移而涉及改变原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
纳税人依法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其他情形
B、注销税务登记的时间要求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或经营场所改变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前,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之内,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