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以来,我国出口货物因木质包装原因共有近2000批被国外通报,通报的理由主要有:木质包装带树皮、携带疫情、遗漏熏蒸处理的标识、熏蒸的浓度残留超标、熏蒸标识不符合要求或标识不清晰、集装箱没有清扫干净等情况。
据了解,有些木质包装使用企业不了解国外对木质包装的检疫处理要求,心存侥幸,导致受到国外通报。这一类是出境木质包装受国外通报多的类型,如张家港某企业2008年对保加利亚加入欧盟没有充分重视,以为收货人没提熏蒸的要求就不作熏蒸,省点费用,结果因不符合保方检疫要求而受到保方BGR1通报,后只能销毁处理。
检验检疫部门提醒企业,目前,各主要贸易国家和地区已经相继采纳木质包装国际标准(ISPM No.15),并制定了本国的木质包装检疫措施,为此在签订外贸合同时不要忽视输入国政府的植物检疫要求,木质包装在出口前须实施检疫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标识,对使用木质包装的产品提前到检验检疫局进行咨询和检疫处理。同时要密切关注货物出口后的通关等信息,保障出口贸易顺利进行。
据了解,到美国的货物如木包装未经过处理还有可能面临被退运的风险;到澳大利亚的木包装如未处理,将会支付昂贵的木包装处理费,一个集装箱处理费用大约高达一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