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这意味着非货币出资(包括无形资产)不得高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原来《公司法》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与原来相比,非货币出资比例大大提高,从股东来说,出资更加灵活,从评估机构来说,评估业务大大增加。法律之所以还要对货币出资的比例作规定,而不允许全部以非货币出资,主要是为了避免公司财产如全部属于非货币财产带来的价值不确定性和变现困难,有助于维持公司的债务清偿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