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申请登记的原则
1、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
①、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②、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③、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④、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⑤、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⑥、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2、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
3、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4、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